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应急厅函【202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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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天然气处理厂配套提氦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应急报〔2023〕13号)、《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采用撬装井口回收天然气项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应急报〔2023〕14号)、《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天然气处理厂涉伴生副产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应急〔2023〕37号〕均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陆上油气田天然气处理厂(净化厂)作为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一部分,属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监管对象,应办理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陆上采油(气)。当天然气处理厂(净化厂)与其上游开采企业为同一主体时,统一办理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当天然气处理厂(净化厂)与其上游开采企业为不同主体时,天然气处理厂(净化厂)应单独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天然气处理厂(净化厂)从天然气中提取乙烷、氦气等不同组分的活动,属于天然气净化处理的环节,纳入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监管范畴,由天然气处理厂(净化厂)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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