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选择性要素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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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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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择性要素的认识错误,首要的问题在于选择性要素是不是独立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从罪刑规范的角度看,法条描述的用语不等于构成要件要素,处在同一罪刑规范内的选择性要素不一定具有等价性。从违法性的角度看,“立法意思的完备性”标准具有适用上的随意性,“条文宣示”标准则有机械主义之嫌。应根据逻辑关系和规范目的来判断选择性要素的地位。如果选择性要素具有共同上位概念,且该概念满足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性与违法性特征,则该概念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选择性要素是其具体示例。这种选择性要素的对象错误不能排除故意。并列关系、互斥关系、交叉关系及特别关系的选择性要素的对象错误,均可依这种“上位概念法”予以处理。具体符合说的“具体”是指具体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构成要件要素的具体示例。法定符合说以罪刑规范的同一性为由,认为选择性要素一律具有等价性,这种认定等价性的理由并不充分,且未指出故意的认识对象究竟是哪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实际上违反了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规制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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